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8-04-14 13:30:39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水平,根據建設部《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管理規定》(建標[2004]2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建設領域工程建設標準的立項、制定、修訂、發布及監督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設領域,通過制定標準、實施標準和對標準實施進行監督,從而實現最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技術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是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立項批準并組織制定、實施且在本市行政區域應用的技術標準。
第五條 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行業及地方標準,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計劃、統一審批、統一發布、統一管理。
第七條 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經費主要采取財政補貼、科研經費、上級撥款、企業資助、標準培訓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解決。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管理,其職責是:
?。ㄒ唬┙M織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ǘ┲贫üこ探ㄔO標準化工作的規劃、計劃;
?。ㄈ┏袚こ探ㄔO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等任務;
?。ㄋ模┙M織制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ㄎ澹┰诒拘姓^域組織實施工程建設標準和對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撠煿こ探ㄔO企業標準的備案。
市工程建設標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建委科教處)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與監督工作,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現對建設工程的標準化管理。同時應確定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本地區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立項與制定
第十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制定實行計劃管理,由從事工程建設的企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單位須填寫《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立項申請表》,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列入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不具體,且需要在本市作出統一規定的工程建設技術要點,可制定相應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第十二條 制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應符合以下原則:
?。ㄒ唬﹪栏褡袷貒业挠嘘P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
?。ǘ┮詫嵺`經驗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綜合成果為依據,做到協商一致,共同確認;
?。ㄈ┏浞挚紤]本市工程建設的實際,體現本地氣候、地理、環境、技術等特點;
?。ㄋ模┟芮薪Y合自然條件,合理利用資源,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
?。ㄎ澹┚C合統籌,科學決策,組織嚴密,嚴格管理;
?。┮婪ūWo知識產權。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主編單位應負責落實標準編制所需的人員、資金、設備,按計劃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制定應按以下幾個階段進行:
?。ㄒ唬蕚?。落實編制組成員,制定工作大綱,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ǘ┚帉懠罢髑笠庖?。根據工作大綱開展調查研究,對重大問題或有分歧的問題召開專題會議,編寫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征求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意見,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形成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
?。ㄈ┧蛯?。主編單位將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召開標準審查會議,參加標準審查會議的專家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ㄋ模﹫笈?。審查通過后,由主編單位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統一發布。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相抵觸。對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相抵觸的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應當自行廢止,確有充分依據,且需要對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條文進行修改的,必須經相應標準的批準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對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體健康、環境保護和公共利益的條文,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后,可作為強制性條文。
第四章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發布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標準兩種,其標準的劃分參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有關的劃分規定。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編號由地方標準代號、標準發布順序號和發布年號組成。編號應符合下列格式:
?。ㄒ唬娭菩缘胤綐藴示幪枺?br />
圖(略)
?。ǘ┩扑]性地方標準編號:
圖(略)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在批準發布30日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號印在正式出版的標準封面上,未經備案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不得在建設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條 對有強制性條文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應當在批準發布前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出版及發行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出版及發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未經批準發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發行。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編寫格式和書寫方法應符合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1996]626號)的要求。
第六章 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標準實施后,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本行政區域工程建設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情況,適時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對復審后需要修訂或局部修訂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應當及時進行修訂或局部修訂。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標準發布出版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需要,適時開展對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本行政區域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宣貫和培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藴实男灪团嘤柣顒討斣诮y一組織下進行。
?。ǘ藴实男灪团嘤枌⒓{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
?。ㄈ藴实男灪团嘤枒敶_保質量和水平,負責標準宣講的人員必須是參加相應標準編制的人員或是經培訓合格的師資人員。
?。ㄋ模藴实男灪团嘤柣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ㄎ澹﹪澜魏螁挝换騻€人擅自舉辦各種形式的標準宣貫班、培訓班。
第二十五條 對工程建設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應當結合工程建設管理的實際需要進行,并應符合《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當發現標準中的某些規定需要進行修改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及時向標準的批準部門提出意見或建議。未經標準的批準部門同意,嚴禁擅自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進行解釋。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建設活動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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